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8年度,321號
SCDV,108,竹簡,321,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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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簡字第321號
原   告 陳駿宏 
被   告 李琴賢 
      莊定財 
      何武雄 
      陳長河 
      李省三 
      李偉生 
      賴芳畇 

      楊經仕 
      李明仁 

      林森鋒 
      柯銖紡 
      紀曜輝 
      李明倫 
      蕭佩芬 
      蕭雅云 
      郭恩新 

      黃士家 
      劉素珍 
      李佳玲 
      柯月琴 
      林子郁 

      李素珠 
      萬燕 
      計惠卿 

      李美美 
      李正綱 
      李正道 
      李崧生 
      李錦錦 
      李娟娟 
      李珍珍 
      李詹阿玉
      李真真 
      李偉生 
      魏浩丞 
      魏士傑 
      魏功益 
      魏秀珊 
      魏嘉慧 
      魏琦力 
      魏永如 
      李道源 
      李道淵 

      呂美玲 

      池宜曇 
      蔡東如 

      馮秀竹 
      劉文耀 
      朱張瑞庭
      賴麗嬌 

      張蘭盛 
      郭彭美玲
      賴滿妹 

      楊漢星 
      吳佳昀 
      謝世元 

      陳俊豪 
      呂淑珍 

      余建良 
      黃玉珠 
      陳煥照 
      李聖一 
      李聖二 
      李守正 

      李仁宗 

      李慧明 
      陳貞伶 
      周秀鳳 

      曾紅卿 
      李謀定 
      劉明仁 
      施慶豐 
      柯麗雪 
      施秀緣 
      皮芝芬 
      黃秀蘭 
      陳華溢 
      楊鴻鈞 
      陳調煌 
      林峻弘 
      范姜貞 
      黃偵智 
      楊偉忠 
      林煌城 
      蔡靜美 
      李素珠 
      李林彩娥
      黃士哲 
      張貴蘭 
      張喬雁 
      巧算有限公司


      陳禮爵 
      溫仲景 

      溫凱如 
      溫凱妏 
      王怡晴 

      德階興股份有限公司


      楊榮郎 

      王詠菩 
      李道榮 

      吳素靜 
      彭妙卿 

      李麗珍 
      蔡文司 
      彭素琴 
      許惠欣 
      郭恩慈 

      戴素玲 

      名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黃士恭 
      陳玉蓮 
      陳梅芝 
      康永泰 

      李子本 
      李君本 
      葉梅燕 

      楊貴美 
      陳忠發 
      謝興祿 

      莊孟儒 
      莊婉苓 
      林玉珠 

      曾國華 
      范美月 

      劉德枝 
      陳梅蘭 
      謝秋煌 
      李照寧 

      李啟汶 
      吳思宜 
      楊建凱 

      鄭凱翔 

      劉駿儒 
      蔡東和 

      元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李宏銘 
      劉璇  
      李雪玉 
      牛佳雲 
      張盈盈 
      陳慧螢 

      李沛珊 

      陳美華 

      孫傳華 
      陳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逾期即駁 回起訴,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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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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