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87號
SCDV,108,司票,687,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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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郭紘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煜森間聲請對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 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 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查,聲請人所 執相對人陳煜森於108年1月14日簽發、票據號碼WG-0000000 號、到期日未載之本票壹紙,金額經改寫,惟本票上之金額 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依上開法條規定,上開壹 紙本票應為無效之票據,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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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