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鍾鳴仁
相 對 人 彭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6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雙方約定相對人應 於105年10月25日償還,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3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茲相對人尚積欠本金300 萬元,已屆清償期不為清償,並積欠利息、遲延利息暨違約 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以上均影本)及土地與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所提之借據影本上所載金額雖與抵押設定登記不符 ,惟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 105年10月25日業已屆至,聲請人既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 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