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賴保宏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9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之所欠借 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1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12月27 日,債務清償日期、利 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於105年12月間向聲請人借用430萬元,其中130 萬元以每月 為一期,共分180 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未 按期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另300萬元借款期間為1年。如 遲付本息時,自遲延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尚欠 本金4,127,652 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 紀錄查詢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 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 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8年7月24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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