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福星即劉美華即劉毓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劉毓芳於94年6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6月
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
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9月1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38999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
總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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