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16號
SCDV,108,司促,7016,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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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劉福星即劉美華即劉毓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劉毓芳於94年6月1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6月
    1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
    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
    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9月1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
    ,現尚有38999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
    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1:帳務明細。證2: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
  總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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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