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彭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昌隆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7月27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74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146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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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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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彭昌隆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47703 │ │07月 28日 │ │九九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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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彭昌隆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71274 │ │07月 28日 │ │點九九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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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彭昌隆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2809 │ │07月 28日 │ │點九九 │
│ │元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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