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03號
SCDV,108,司促,7003,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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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彭昌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昌隆於民國101年1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8年7月27日止未受償
  之遲延利息748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7146元。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
  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
  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
  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彭昌隆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47703 │     │07月 28日  │      │九九     │
│  │元  │     │起     │      │       │
├──┼───┼─────┼──────┼──────┼───────┤
│ 002│新臺幣│彭昌隆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71274 │     │07月 28日  │      │點九九    │
│  │元  │     │起     │      │       │
├──┼───┼─────┼──────┼──────┼───────┤
│ 003│新臺幣│彭昌隆  │自民國 108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82809 │     │07月 28日  │      │點九九    │
│  │元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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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