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26號
SCDV,108,司促,6826,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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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年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 王年華於民國(以下同)92年7月
  17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
  30萬元整,約定利率以11.88%固定計算,借款期限自92年7
  月17日起至97年7月17日止;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本行雖曾持同一債權之
  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惟所扣款項仍僅夠沖償利息至95年2月2
  2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債權人借款本金181
  ,772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爰本案借款已到期(即97
  年7月17日),借款人王年華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
  ,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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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