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邱仁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零壹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3/09/06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
請人款項計有32017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
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
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客戶繳
款記錄可稽。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10/22,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繳款明細
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707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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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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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邱仁偉 │自104/9/1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2017 │ ├──────┼──────┼───────┤
│ │元 │ │自94/10/23起│至104/8/31止│年息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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