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康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伍元,
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柒拾叁元整自民國一0
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
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康文德於092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5,885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4,512元整、消費款51,923元整、預借
現金11,750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47,000元整及
已到期之利息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
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0,673元整自108年07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
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
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
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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