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14號
債 權 人 劦翊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臻寶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合約書、發票文 件等影本,惟於聲請狀未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各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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