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01號
SCDV,108,司促,4601,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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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0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沈主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本金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
     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
     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
     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
     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
     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
     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本票,帳號:000-000000-000借
     款年利率以之百分之12.25計算利息。
  (三)、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5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440
     731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
     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
     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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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