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18號
SCDV,108,司,18,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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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丁兆平即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
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三四○五一九二○號,公司所在地桃園市○○區○○路○○○○○號)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經本院核准清算完結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選任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各項簿冊及文 件保存人。茲聲請本院指定台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新能微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 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之綜合損益表、權益變 動表、收支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等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在案 等情,業據其提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8年第2次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第12頁)。而聲請人係於 108年5月30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並於108年7月24日經准 予備查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號 、108年度司司字第56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8年度司司字第 71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至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擔任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 人乙節,復經聲請人提出同意書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 頁)。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 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有意願擔任之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為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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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兆平即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能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