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8年度,6號
SCDV,108,再易,6,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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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葛懿萱 
再審被告  王重博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
第13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 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2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5日送達再審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再審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 是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楊明箴
法官 周美玲
法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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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