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曉琳即陳鳳梅
周豐年
陳鳳秋
陳鳳嬌
陳豐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
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的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已於108 年7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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