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8號
上 訴 人 鍾武志
即 原 告
被上 訴 人 邱子田 新竹市○區○○里○○街000號
即 被 告
上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定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6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8 年7 月5 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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