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謝瑋澤 黃兆翊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告 馮嘉瑋 馮志文 曾俞蓁(原名賴淑娟) 蔣宏濬(更名王宏濬) 蔣易晏 王鳳如 陳俊達 彭欣婷 黃凱裕 史俊浩 鍾嘉佑(原名鍾嘉男) 張晉瑋 張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備註:被告馮嘉瑋戶址遷移未經合法送達。被告王鳳如於事故時 非被告蔣宏濬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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