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18號
SCDV,107,訴,518,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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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謝瑋澤 
      黃兆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馮嘉瑋 

      馮志文 

      曾俞蓁(原名賴淑娟)

      蔣宏濬(更名王宏濬)


      蔣易晏 
      王鳳如 
      陳俊達 
      彭欣婷 
      黃凱裕 
      史俊浩 
      鍾嘉佑(原名鍾嘉男)

      張晉瑋 
      張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備註:被告馮嘉瑋戶址遷移未經合法送達。被告王鳳如於事故時 非被告蔣宏濬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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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