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191號
SCDM,108,附民,191,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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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1號
原    告 麥如和
被    告 邱嘉君


兼法定代理人 邱宏達
兼法定代理人 李雅惠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邱嘉君被訴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13 號、107
年度金訴字第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 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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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