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206號
SCDM,108,訴,206,2019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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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聲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10341、1253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聲榮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YOUNG VISION社區)、壹佰捌拾貳萬肆仟貳佰玖拾伍元(時代之閱社區)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吳聲榮原任職於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齊家 公司),並派駐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富廣建設YOUN 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及新竹市○區○○路000號時 代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擔任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 事,負責上開二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內之一般行政事務及處 理社區現金收支事宜,詎吳聲榮竟分別為下列犯行:(一)吳聲榮於民國104年1月7日至107年4月11日間,利用處理YOU NG VISION社區大樓事務而提領YOUN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 委員會帳戶內金錢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所示各次時 間,在該社區總幹事辦公室,以將YOUNG VISION社區大樓管 理委員會幹部已蓋印用以支付社區款項之取款憑條上之不詳 金額變造為附表一各編號「取款條變造後之取款金額」欄所 示金額後,持向華南商業銀行竹東分行(設新竹縣○○鎮○ ○路0號)行員行使,使該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誤認取款條上 之金額即係YOUN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欲提領之金額 ,而將YOUN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號帳 戶如附表一各編號「取款條變造後之取款金額」欄所示金額 交付吳聲榮吳聲榮隨即將附表一各編號「詐得款項」欄所 示金額匯入其所申辦之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除附表一編號24之新台幣【下同】2370元係於行使取款條翌 日匯入外,餘均為行使取款條當日匯入),吳聲榮以此方式 詐得258萬311元,足以生損害於YOUN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



委員會及華南商業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二)吳聲榮於104年1月8日至107年4月24日間,利用處理時代之 閱社區事務提領時代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帳戶內金錢之 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以下列 方式接續為下列行為:
1、於附表二所示各次時間,在該社區總幹事辦公室,併基於行 使變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先將時代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 會幹部已蓋印用以支付社區款項之取款憑條上之不詳金額變 造為附表二各編號「取款條變造後之取款金額」欄所示金額 後,持向華南商業銀行大眾分行(設新竹市○區○○路000 號)行員行使,使該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誤認取款條上之金額 即係時代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欲提領之金額,而將時代 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號帳戶如附表二各編 號「取款條變造後之取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交付吳聲榮。吳 聲榮隨即將附表二各編號「詐得款項」欄所示金額匯入其所 申辦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吳聲榮以此方式詐 得88萬6105元,足以生損害於時代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及華南商業銀行對於帳戶管理之正確性。
2、於附表三所示各次時間,明知均無須支付各該款項處理社區 事務,竟在該社區向附表三所示各次時間擔任該社區主任委 員、監委、財委等幹部,佯稱需支付附表三取款條所示金額 予社區往來廠商,致附表三時間擔任該社區主任委員、監委 、財委等幹部因而陷於錯誤,在各取款條蓋用個人印章及社 區管理委員會印章後,吳聲榮隨即於附表三所示時間持各該 取款條向不知情之華南商業銀行大眾分行(設新竹市○區○ ○路000號)行員行使,使該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誤認取款條 上之金額即係時代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欲提領之金額, 而將時代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 三各編號「取款條所載取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交付吳聲榮吳聲榮隨即將附表三各編號「詐得款項」欄所示金額匯入其 所申辦兆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即扣除手續費) 。吳聲榮以此方式詐得366萬1621元,足以生損害於時代之 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吳聲榮將附表一、二、三所示詐得款項匯入其兆豐商業銀行 帳戶後,即作個人投資股票資金之用,期間吳聲榮恐犯行敗 露,曾匯還部分金額。嗣吳聲榮無力遮掩,齊家公司、YOUN 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時代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 會察覺有異,經核對帳戶金額後,吳聲榮詐欺YOUNG VISION 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犯罪所得尚有約133萬2,387元未返還 (審理中已再返還4萬元),吳聲榮詐欺時代之閱社區大樓



管理委員會之犯罪所得尚有約186萬4,295元未返還(審理中 已再返還4萬元)。
二、案經齊家公司告發暨YOUN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吳慶蓮、時代之閱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蔡曾益 宏告訴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書就附表二、三之論罪部分,已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 補充更正認此部分應屬詐欺取財之接續行為(見本院卷第47 頁),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吳聲榮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業已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 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 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又本案卷內之物證、 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一)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見偵字10341號卷第4-10、119-120、128-129頁, 偵字第12536號卷第3-6、129-132頁,本院卷第45-59、83 -88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YOUN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吳慶蓮警詢、偵訊之證述(見偵字第12536號卷第7-12頁 ,偵字第10341號卷第128-129頁)、證人即齊家公司員工 徐慶銘於警詢、偵訊之證述(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11-16 、119-12 0頁,偵字第12536號卷第129-130頁),證人即 YOUN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前任管理委員葉金龍於 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128-130頁,偵字第 00000號卷第129-132頁)。
(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12月27日營清字第 1070119294號函檢附函示交易之相關轉帳傳票影本(共1 份(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138頁,轉帳傳票影本置於光碟 內:偵字第10341號卷偵查光碟片/錄音帶存放袋內)、華 南商業銀行所提供附表一、二、三取款條、被告附表一匯



款單1份(卷宗外放)、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 107年11月13日營清字第1070103633號函函查帳號0000000 00***及000000000***之帳戶資料(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表)光碟(共1片)(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133頁,光碟 置於偵字第10341號卷偵查光碟片/錄音帶存放袋內)、被 告吳聲榮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行107 年11月14日兆銀竹北字第1070000062號函檢送吳聲榮帳戶 開戶資料及該帳號104年1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交易明細 資料共2份(見偵字第12536號卷第90-123頁)、竹北分局 三民派出所警員王明正於107年9月17日製作之報告1份( 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3頁)、時代之閱社區財務差額、 YOUNG VISION社區財務差額1份(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21 頁)、被告吳聲榮107年8月27日切結書影本1份(見偵字 第10341號卷第22頁)、被告吳聲榮107年8月27日聲明書 影本1份(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23頁)、被告吳聲榮107 年8月27日簽具之本票影本1份(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24 頁)、被告吳聲榮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齊家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連帶保證書、工作人員履歷 表各1份(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26-29頁)、時代之閱社 區1至7月份財務報表各1份、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共18紙、 正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5紙(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30- 69 頁)、YOUNG VISION社區1至7月份財務報表各1份、存摺 交易明細影本共24紙、正存摺交易明細影本15紙(見偵字 第10341號卷第70-115頁)、YOUNG VISION社區8月份財務 報表1份(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123頁)、時代之閱社區8 月份財務報表1份(見偵字第10341號卷第124頁)、時代 之閱新竹市東區區公所107年7月13日東經字第1070010912 號函1份(見他字第3536號卷第3頁)、時代之閱遭被告挪 用金額明細表1紙(見他字第3536號卷第9頁)、(YOUNG VISION)每月實際帳簿匯款及月支出對照列表3紙(見偵 字第12536號卷第13-15頁)、(YOUNG VISION)2018每月 固定支出項目與實際交易紀錄對照表4紙(見偵字第00000 號卷第16-19頁)、(YOUNG VISION)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影本20紙、Young Vision社區105年 11月份至106年1月份、106年10月份至106年11月份、107 年1月份至107年5月份、107年7月份至107年8月份財務報 表共12紙、固定支出請款單12紙、存摺交易明細影本23紙 (見偵字第12536號卷第20-53頁反面)、(時代之閱)華 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影本26紙(見偵字第 00000號卷第66-78頁反面)、(時代之閱)有疑問款項之



翻拍(存摺影本、正本、傳票、憑證等)照片共52張(見 偵字第12536號卷第79-89頁反面)、(YOUNG VISION)10 7年9月10日吳聲榮電話錄音逐字稿1份(見偵字第12536號 卷第136-138頁)、(YOUNG VISION)105年10月份至107 年8月份財務報表及固定支出請款單各23紙、華南商業銀 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24紙(見偵字第12536號卷第 145至180頁)、華南商業銀行提供匯款單1份(卷宗外放 )等資料在卷可參。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卷內證據相符, 應堪憑採,其所為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等犯行堪以 認定,應分別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 書罪。被告未經各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授權而變造取款條 內容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接續犯: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 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則屬接續犯。查被告係分別基於詐欺取財、行使變造 私文書之單一犯意,在上開時、地,分別以上揭變造取款 憑條等之方式,詐得上揭款項,可認係在密接之時、地為 前揭犯行,且就犯罪事實一、二各次所侵害之法益分別相 同,行為之獨立性堪認薄弱,依前開說明,應分別論以接 續犯。
(三)想像競合:
被告分別係以一行為犯前揭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分別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處斷。
(四)數罪併罰: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犯行,係分別擔任 YOUNG VISION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時代之閱社區大樓管 理委員會總幹事時所為,對象不同、地點亦有異,顯然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前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正值壯年,於分別受雇擔任上揭社區 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期間,不知謹守本分職司其職,竟 為圖一己私利,供己投資股票之用,分別以上揭方式詐得



各該社區之款項,總額分別高達約258萬、454萬餘元,造 成被害人受有嚴重之損害,亦有損華南商業銀行對於各該 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犯後已知其所為於法有違之犯 後態度,雖有陸續填補被害人損害,及於審理時分別再返 還4萬元後(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收據)見本 院卷第89頁),仍分別有約129萬2,387元、182萬4,295元 款項尚未賠償,並衡酌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曾經從事 製造業、服務業,現仍於物業公司任職,家中尚有妻子、 母親、兩名已成年子女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六)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接續詐得上揭2社區之款項,尚 分別有129萬2,387元、182萬4,295元款項尚未返還,此部 分係其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均宣告沒 收之,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 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一(YOUNG VISION社區):
┌──┬──────┬──────┬─────────┐
│編號│變造取款條及│取款條變造後│詐得款項(匯入被告│
│ │行使變造取款│之取款金額(│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內│
│ │條時間 │新臺幣:元)│金額) │
├──┼──────┼──────┼─────────┤
│1 │104.1.7 │23萬4879元 │5萬9970元 │
├──┼──────┼──────┼─────────┤
│2 │104.3.5 │21萬3073元 │3萬6690元(分2萬 │
│ │ │ │6220元、1萬470元二│
│ │ │ │筆匯入) │
├──┼──────┼──────┼─────────┤
│3 │104.4.8 │26萬7107元 │5萬9970元 │
├──┼──────┼──────┼─────────┤
│4 │104.5.6 │19萬8515元 │4970元 │
├──┼──────┼──────┼─────────┤
│5 │104.7.9 │26萬6112元 │6萬5742元 │
├──┼──────┼──────┼─────────┤
│6 │104.10.6 │26萬8963元 │6萬5470元 │
├──┼──────┼──────┼─────────┤
│7 │104.11.9 │19萬9398元 │2萬7383元 │
├──┼──────┼──────┼─────────┤
│8 │105.1.6 │35萬6493元 │9萬7703元 │
├──┼──────┼──────┼─────────┤
│10 │105.2.3 │32萬2469元 │19萬9069元 │
├──┼──────┼──────┼─────────┤
│11 │105.4.6 │34萬4618元 │16萬2968元 │
├──┼──────┼──────┼─────────┤
│12 │105.8.5 │25萬5075元 │9091元 │
├──┼──────┼──────┼─────────┤




│13 │105.10.6 │26萬9517元 │10萬元 │
├──┼──────┼──────┼─────────┤
│14 │105.11.7 │73萬2622元 │36萬3095元 │
├──┼──────┼──────┼─────────┤
│15 │105.12.5 │48萬6299元 │29萬9970元 │
├──┼──────┼──────┼─────────┤
│16 │106.1.4 │40萬2147元 │14萬9970元 │
├──┼──────┼──────┼─────────┤
│17 │106.1.19 │16萬2200元 │15萬5970元 │
├──┼──────┼──────┼─────────┤
│18 │106.4.7 │27萬9425元 │9萬9120元 │
├──┼──────┼──────┼─────────┤
│19 │106.5.5 │20萬9939元 │4萬5000元 │
├──┼──────┼──────┼─────────┤
│20 │106.8.7 │25萬564元 │5萬9970元 │
├──┼──────┼──────┼─────────┤
│21 │106.9.5 │23萬3949元 │4萬9970元 │
├──┼──────┼──────┼─────────┤
│22 │106.10.11 │27萬5500元 │5萬9970元 │
├──┼──────┼──────┼─────────┤
│23 │106.11.6 │28萬6509元 │16萬970元 │
├──┼──────┼──────┼─────────┤
│24 │106.12.5 │7萬5167元 │5萬9970元、2370元 │
│ │ │ │(此筆金額為12月6 │
│ │ │ │日匯入) │
├──┼──────┼──────┼─────────┤
│25 │107.1.18 │9萬4520元 │5萬9970元 │
├──┼──────┼──────┼─────────┤
│26 │107.4.11 │13萬5000元 │12萬4970元 │
├──┼──────┼──────┼─────────┤
│合計│ │ │258萬311元 │
└──┴──────┴──────┴─────────┘
附 表二(時代之閱社區):
┌──┬──────┬───────┬─────────┐
│編號│變造取款條及│取款條變造後之│詐得款項(匯入被告│
│ │行使變造取款│取款金額(新臺│兆豐商業銀行內金額│
│ │條時間 │幣:元) │) │
├──┼──────┼───────┼─────────┤
│1 │104.12.28 │12萬元 │9萬9970元 │
├──┼──────┼───────┼─────────┤




│2 │105.8.9 │19萬6958元 │11萬6445元 │
├──┼──────┼───────┼─────────┤
│3 │105.11.8 │29萬3662元 │11萬970元 │
├──┼──────┼───────┼─────────┤
│4 │106.5.12 │28萬3195元 │8萬9970元 │
├──┼──────┼───────┼─────────┤
│5 │106.8.14 │17萬9703元 │15萬5970元 │
├──┼──────┼───────┼─────────┤
│6 │106.9.12 │8萬4752元 │7萬7870元 │
├──┼──────┼───────┼─────────┤
│7 │106.11.8 │29萬9540元 │8萬9970元 │
├──┼──────┼───────┼─────────┤
│8 │106.12.7 │5萬8709元 │2萬9970元 │
├──┼──────┼───────┼─────────┤
│9 │107.4.24 │13萬元 │11萬4970元 │
├──┼──────┼───────┼─────────┤
│ │合計 │ │88萬6105元 │
└──┴──────┴───────┴─────────┘
附 表三(時代之閱社區):
┌──┬───────┬────────┬────────┐
│編號│詐騙管委會幹部│取款條所載取款金│詐得款項(匯入被│
│ │在取款條用印及│額(新臺幣:元)│告兆豐商業銀行內│
│ │行使取款條時間│ │金額) │
├──┼───────┼────────┼────────┤
│1 │104.1.8 │15萬元 │14萬9970元 │
├──┼───────┼────────┼────────┤
│2 │104.2.13 │15萬元 │14萬9970元 │
├──┼───────┼────────┼────────┤
│3 │104.2.13 │1萬8700元 │1萬8670元 │
├──┼───────┼────────┼────────┤
│4 │104.3.12 │15萬元 │14萬9970元 │
├──┼───────┼────────┼────────┤
│5 │104.3.12 │2500元 │2470元 │
├──┼───────┼────────┼────────┤
│6 │104.4.15 │15萬元 │14萬9970元 │
├──┼───────┼────────┼────────┤
│7 │104.5.12 │15萬元 │14萬9970元 │
├──┼───────┼────────┼────────┤
│8 │104.5.12 │9萬元 │8萬9970元 │
├──┼───────┼────────┼────────┤




│9 │104.6.11 │50萬元 │49萬9970元 │
├──┼───────┼────────┼────────┤
│10 │104.7.17 │3萬5580元 │3萬5550元 │
├──┼───────┼────────┼────────┤
│11 │104.7.17 │15萬元 │14萬9970元 │
├──┼───────┼────────┼────────┤
│12 │104.8.11 │15萬元 │14萬9970元 │
├──┼───────┼────────┼────────┤
│13 │104.8.11 │2萬8000元 │2萬7970元 │
├──┼───────┼────────┼────────┤
│14 │104.10.8 │15萬元 │14萬9970元 │
├──┼───────┼────────┼────────┤
│15 │104.11.6 │9萬元 │8萬9970元 │
├──┼───────┼────────┼────────┤
│16 │104.11.6 │30萬2091元 │30萬2061元 │
├──┼───────┼────────┼────────┤
│17 │104.12.7 │15萬3000元 │15萬2970元 │
├──┼───────┼────────┼────────┤
│18 │104.12.24 │23萬4500元 │23萬4470元 │
├──┼───────┼────────┼────────┤
│19 │105.1.15 │15萬3000元 │15萬2970元 │
├──┼───────┼────────┼────────┤
│20 │105.2.4 │15萬3000元 │15萬2970元 │
├──┼───────┼────────┼────────┤
│21 │105.3.7 │15萬3000元 │15萬2970元 │
├──┼───────┼────────┼────────┤
│22 │105.4.11 │15萬3000元 │15萬2970元 │
├──┼───────┼────────┼────────┤
│23 │105.5.9 │9萬元 │8萬9970元 │
├──┼───────┼────────┼────────┤
│24 │105.5.11 │15萬3000元 │15萬2970元 │
├──┼───────┼────────┼────────┤
│25 │105.6.6 │15萬3000元 │15萬2970元 │
├──┼───────┼────────┼────────┤
│ │合計 │ │366萬16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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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竹北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