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226號
SCDM,108,聲,1226,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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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素珍



被   告 湯福根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8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素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素珍因被告湯福根犯妨害自由案件 ,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 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 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 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 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三、經查,被告湯福根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王素珍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 交保在案。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640 號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 同被告到案,惟傳喚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復經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命警代為拘提,亦未有所獲等情,有上開案號刑事判 決書、新竹地檢署106年6月16日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 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新竹地檢署108年執字第 1953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108年5月13日函(囑 託桃園地檢署代為拘提)、桃園地檢署108年7月8日函(拘 提未獲)暨該署檢察官108年執助字第1585號拘票及警員報 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暨送達證書等資料影本、被 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被告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為憑,另被告及



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被告及具保人之臺 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 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書雖漏載聲請沒入實收利息部分 ,然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自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又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後,被告方經緝獲或到庭,具保 人及被告並無請求發還已沒入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權利, 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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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