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760號
SCDM,108,竹簡,760,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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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立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立成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立成因與楊塗成發生停車糾紛,竟基於公然侮 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18日19時許,在新竹市○○街00 號前路旁,當場接續向楊塗成辱罵稱:「幹你娘」等語約5 至6次,使行經該處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楊塗 成之人格。嗣經楊塗成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 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二、證據:
(一)被告鄭立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楊塗成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述。(三)偵查報告1份。
三、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 告基於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楊塗 成約5至6次,係屬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在時間及空 間上具有密接性及連貫性,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個 別強行區分,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屬接續犯。至檢察官簡 易判決處刑書雖認被告於上述時、地同以「幹你老師」之 侮辱性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云云,然查告訴人於警詢及 偵查時均未指述被告有以「幹你老師」之語辱罵告訴人, 此外除被告自白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於上述時地 ,另以「幹你老師」侮辱告訴人,是檢察官指訴被告此部 分犯行事證尚有不足,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科 刑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情緒控管不佳,因與告 訴人之停車糾紛,竟在路旁公然以上開言詞辱罵告訴人, 造成告訴人難堪,顯不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且迄今尚未 獲得告訴人之諒解,惟念及其已坦承犯行,兼衡其教育程



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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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