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572號
SCDM,108,竹簡,572,201908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旻德



      孫佑諭




      蕭明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旻德共同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孫佑諭共同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蕭明山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4 行應補充為: 「、、凌晨1 時10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四 )應補充:「指認照片3 張【指認人劉美伶,被指人賴旻德孫佑諭蕭明山】、偵查報告各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賴旻德孫佑諭蕭明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且渠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賴旻德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竹簡字第5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 月確定,嗣於106 年1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 孫佑諭前於104 年間,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簡字第2974、5300 、530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



經同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31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 定,被告孫佑諭所犯上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 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嗣 於106 年3 月24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 管束,於106 年8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 完畢等情,有被告賴旻德孫佑諭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賴旻德孫佑諭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本院參以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 被告賴旻德孫佑諭均未能謹慎守法,竟於執行完畢後1 年餘即共同再犯本案,惡性非輕,顯徵其對刑罰反應力薄 弱,本案加重最低本刑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均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旻德孫佑諭有上 開(二)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被告蕭明山於本案前,有 偽造文書、妨害自由、公共危險等刑事前科紀錄,此有被 告3 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素行 均非佳,被告蕭明山不循正當途徑解決與羅富盛間之財務 糾紛,竟夥同被告賴旻德孫佑諭,於深夜時分,由被告 蕭明山恣意翻越牆垣開啟大門,共同侵入羅富盛居所即告 訴人羅美伶為供公司員工住宿所承租之房屋,嗣與該屋內 之員工發生肢體衝突(所涉傷害罪嫌,均未據告訴),嚴 重破壞告訴人及該屋內員工之居住安寧及個人隱私,所為 非是,惟念及被告賴旻德孫佑諭蕭明山犯後均能坦承 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被告3 人間 就犯罪事實欄二之分工情形,兼衡被告賴旻德五專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孫佑諭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 況為小康;被告蕭明山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4614號
被 告 賴旻德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市○○區○○街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孫佑諭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籍設新竹縣○○市○○○路00○0號
新竹縣竹北市戶政事務所
居新竹縣○○鄉○○○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明山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號
居新竹縣○○市○○街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旻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106 年度竹簡字第551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 民國106 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孫佑諭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34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106 年3 月24日假 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同年8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 完畢。
二、緣羅富盛任職於竣太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人劉美伶承 租新竹市○區○○○路00巷0 號房屋,供羅富盛及其他員工 居住。因賴旻德孫佑諭之共同友人蕭明山懷疑羅富盛竊取 其財物,3 人遂於108 年4 月19日凌晨,共同前往新竹市○ 區○○○路00巷0 號外,經蕭明山多次敲門後,均無人回應 ,其等竟未得住戶或有管領權之人同意,即基於侵入住宅之 犯意聯絡,由蕭明山翻牆入內,再開啟大門讓賴旻德、孫佑 諭進入屋內。嗣其等與屋內之羅富盛等員工發生肢體衝突( 雙方所涉傷害罪嫌,均未據告訴),員警經通報後前往現場 處理,始知上情。




三、案經劉美伶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賴旻德孫佑諭蕭明山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劉美伶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羅富盛羅毅白泊清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監視器畫面截圖、公司登記查詢列印資料。
二、核被告賴旻德孫佑諭蕭明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 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3 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賴旻德孫佑諭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檢 察 官 洪明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
竣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