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784號
SCDM,108,易,784,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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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家甫



      蘇華浚


      陳秉禾


      陳世臻


      蔡承哲


      張勤忠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
度偵字第7708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竹簡
字第425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世臻張勤忠蘇華浚陳秉禾、蔡 承哲等人陪同被告劉家甫於民國107 年4 月30日0 時10分許 ,至新竹市○區○○路000 巷0 ○0 ○0 ○0 號之華揚天下 大樓訪友時,被告劉家甫陳秉禾蘇華浚蔡承哲、陳世 臻、張勤忠等6 人竟基於毀損之犯意聯絡,分持高爾夫球桿 、鐵棍及球棒等物,損壞告訴人即華揚天下管理委員會主任 委員賴雲鵬所管理之對講機1 台、大茶几桌面玻璃2 片、小 花瓶1 個、牆面玻璃1 片、大茶壺1 個、電梯緊急對講機1 台、印表機1 台、電扇2 台、資料夾2 個、檯燈1 台、電腦 螢幕1 台、牆上櫃子玻璃1 片、大門玻璃2 片、廣告壓克力 架2 個、時鐘1 個、回收室前玻璃1 片、牆上閱讀燈燈管1 個、休閒圓桌2 個、大花瓶1 個及CD棟安全梯玻璃2 片等物 ,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賴雲鵬。因認被告均涉



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均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均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 訴狀1 紙在卷可稽(竹簡卷第6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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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