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743號
SCDM,108,易,743,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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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7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嘪俊宏



        陳長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75
6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
8 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榮賓
                     書記官 陳家欣
                     通 譯 羅駿騏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嘪俊宏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長凱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犯罪事實要旨:
嘪俊宏因缺錢花用,遂與陳長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下午2 時47 分許,由陳長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 嘪俊宏前往新竹縣○○鄉○○村○○路○巷00號張譯文住處 外,由嘪俊宏以掃把撥動監視錄影機鏡頭後,與陳長凱合力 竊取分離式冷氣主機2 台(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1 萬元 ),將之放置在陳長凱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離去。嗣陳長凱 偕同女友陳玉玲(另行通緝)於當日下午將竊得之冷氣主機 載往新竹縣○○鄉○○○路00號安立環保企業社,變賣得款 1,200 元。嘪俊宏分得700 元、陳長凱則分得500 元,陸續 花用殆盡。經張譯文發覺冷氣主機遭竊後,報警循線查悉上 情。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件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陳家欣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係照筆錄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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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