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382號
SCDM,108,易,382,2019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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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佑辰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28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戴佑辰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戴佑辰劉亞鄀(所涉通姦部分,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 決)原係新竹市○○路0 段000 號金輝餐廳之同事,戴佑辰 明知當時劉亞鄀已婚,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單一犯 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接續為相姦行 為4 次。嗣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5 時許,經劉亞鄀之配偶 莊詠智返家見床頭劉亞鄀手機中與戴佑辰之對話內容,始查 知上情。
二、案經莊詠智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戴佑辰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方式及證據能力 之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及第159 條第2 項之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 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 諱(本院卷第45至46、77、80至81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 莊詠智於偵查時(他卷第52至53、78至80、140 頁)、證人 劉亞鄀於偵查時(他卷第52至53、78至80頁)、證人即被告 戴佑辰同事王浩於偵查時(他卷第135 頁)證述綦詳,並有 證人王浩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第102 至116 頁)、 被告與劉亞鄀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第9 至36、72至73頁)



、被告與劉亞鄀胞弟劉子菘之LINE對話紀錄(他卷第37至49 、74頁)、錄音譯文(他卷81至93、118 至130 頁)、勘驗 筆錄(他卷第132 頁)各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所為上開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相姦犯 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 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 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 4 次與劉亞鄀為相姦犯行,對象單一,所持續侵害之法益係 屬同一之維護婚姻圓滿之法益,其數行為時間相當密接,其 各自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實無從加以割裂評價,在刑法評價上,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劉亞鄀係有配偶之人,竟仍於上開時、地與 劉亞鄀發生性交行為,影響告訴人之婚姻及家庭,造成告訴 人精神痛苦甚鉅,應予非難,且迄未獲告訴人之諒解,亦未 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兼衡被告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其自 述大學就學中之教育程度,目前沒有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普 通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81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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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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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1 月中旬某日21時│戴佑辰姑姑位在新竹市中山│
│ │許 │路40巷41號2 樓臥室內(起│
│ │ │訴書漏載40巷,應予補充)│
├──┼───────────┼────────────┤
│2 │107 年1 月下旬某日12時│戴佑辰姑姑位在新竹市中山│
│ │許 │路40巷41號2 樓臥室內(起│
│ │ │訴書漏載40巷,應予補充)│
├──┼───────────┼────────────┤
│3 │107 年2 月下旬某日21時│戴佑辰父親開設位在新竹市│
│ │許 │牛埔路 135 之 7 號室內設│
│ │ │計公司 2 樓沙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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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7 年3 月12日19時許 │戴佑辰姑姑位在新竹市中山│
│ │ │路40巷41號2 樓臥室內(起│
│ │ │訴書漏載40巷,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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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