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英傑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英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 年度原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8 年 6 月28日送達,由上訴人即被告陳英傑親自簽收等情,有送 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被告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6 月28 日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 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