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上字第3號
原 告 劉昀軒
法定代理人 劉得福
彭玉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兆珍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本
院竹北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竹北交
簡附民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刑事訴訟審理中對上訴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原審審理後,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之判決;另當事人間之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原審於民國108 年7月9日以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83號判決判處上訴人有罪 ,檢察官及上訴人均未提起上訴,於108年8月5日確定,此 有本院上開刑事簡易判決、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憑。是以, 本院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83號刑事案件既已終結,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本院自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庭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淑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