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46號
SCDM,107,附民,246,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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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戴欣雲


被   告 謝東毅

      蔡辰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26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謝東毅蔡辰依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戴欣雲對被告謝東毅蔡辰依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 事庭。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謝國棟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部分 ,因被告謝國棟經傳拘無著,發布通緝,尚未判決,爰僅就 被告謝東毅蔡辰依部分移送至民事庭,就被告謝國棟部分 ,待其刑事部分到案審結後,再行處理,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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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