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702號
SCDM,107,交易,70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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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德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
字第5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德勝采欣五金行之貨運司機,為從 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7年3月23日11時20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新竹縣湖口鄉成功路由南往 北方向行駛,駛至該路段與金城街交岔路口迴轉時,原應注 意汽車迴轉前,應暫停並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自外側 車道逕行迴轉,適其同向左後方有告訴人陳宥稼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來,見狀閃避不及,與被告駕 駛之上開自小貨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因而受有 左手小指末端外傷性完全截斷、左側小腿擦挫傷、左側踝部 挫扭傷及右小腿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宥稼告訴被告魏德勝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108年8月13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61頁),依照首開規定、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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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