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1號原 告 何鄭志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停車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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