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101號
PCDA,108,簡,101,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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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1號
原   告 何鄭志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間停車費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李行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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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