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三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七六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陸月。甲○○、戊○○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均緩刑參年。
丁○○共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 實
一、丁○○曾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 定在案,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緣 丙○○係高雄籍「合生運號」漁船船長,甲○○為該船之輪機長,戊○○、丁○ ○與乙○(由本院另案審理中)為該船船員,五人基於犯意之聯絡,於八十八年 四月十四日晚上七時許,駕駛上開漁船自高雄港第一港口報關出港,竟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直接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福建省東山島外海處,自一艘不詳名稱之大陸 漁船接駁如附表一所示之沙溜魚(四萬四千零六十四公斤)、比目魚(五千七百 七十八公斤)、紅新娘魚(二千三百五十二公斤)、肉魚(一千六百六十四公斤 )、香魚片(一千九百七十四公斤)、魚骨片(十八公斤)、醃製魷魚(三千零 五公斤)、魷魚乾(二百七十三公斤),總重量合計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八公斤, 完稅價格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八萬三千二百零四元之之大陸魚貨,及如附 表二所示重達二千六百十公斤,完稅價格為十萬二千九百八十元之冷媒(不能證 明為匪偽生產、製造、加工),擬自高雄港第一港口私運進口牟利,嗣於八十八 年四月二十四日凌晨二時二十分許,在高雄港第一港口外海約十一海浬處,由內 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五警察隊一00一一號警艇登船臨檢時,於是日上午六 時許,起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大陸魚貨及冷媒。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五隊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甲○○、戊○○及丁○○固不諱言於上開時地,自「合生運號 」漁船起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魚貨及冷媒,惟均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被告丙○ ○辯稱:漁船出港後,係駛往台灣海峽作業區捕魚,並未駛至大陸海域,起出之 魚貨,則係以伊與四位船員及十名大陸漁工共同撈捕加工而來,冷媒則係船出港 前,停靠在高雄前鎮漁港時,一位不詳姓名之人至船上向伊兜售,伊向其購買而 來云云;被告甲○○辯稱:船上之魚貨均係船上其他三名船員及大陸漁工共同撈 捕加工製造,但伊係負責船艙機器,不知漁船駛至何處撈捕,另船上之冷媒,係
船長丙○○說船上之冷凍管及開關在漏,所以載冷媒出港,以防冷媒外漏云云; 被告戊○○辯稱:船上之魚貨均係伊與其他船員及大陸漁工共同撈捕加工製造, 但不知船開到何處撈捕,至於船上之冷媒,伊直到查獲後,始知有冷媒云云;被 告丁○○辯稱:船上之魚貨均係伊與其他船員及大陸漁工共同撈捕加工製造,但 不知船開到何處撈捕,船上之冷媒,伊在高雄前鎮漁港時,曾看見有人在加,但 不知係何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四人如何與案外人乙○共同駕駛「合生運號」漁船,至大陸地區福建省東 山島外海處,自大陸漁船接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魚貨、冷媒進口,而未自行 撈捕等情,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供稱:「我船出港後:::於四月十六日下 午再開往東山島載比目魚(皇帝魚)及沙溜魚及雜魚還有冷媒:::」、「( 問:你船出港後有無下網捕魚?)沒有」等語,及被告戊○○於警訊供承:「 我船出港後,約十六日中午在大陸沿海詳細地點我不清楚,之後有一木殼船與 我繫纜在一起後,陸續由該船之工人將魚貨裝載放入漁艙一直泊於該處直到我 船滿載」、「(問:你船出港後有無下網捕魚?)只是有下網測試魚網及各組 件之運轉情形,但隨後即收網」、「冷媒是約二十一日當天自他船載運過我船 :::」等語,核與證人即共犯乙○於警訊供述:「我船出港後直航大陸東山 島沿海,於十五日中午約十三時左右,有一艘大陸漁船停靠我船,並有十位大 陸籍人跳上我船,將大陸船(鐵殼)船上漁貨搬至我船包裝冷凍,前後共搬運 了三次七天左右:::」、「(問:你船出港後,有無下網捕魚?)沒有」等 語相符;而且關於船上冷媒何來一事,被告丙○○先於警訊供稱:「我船上之 冷媒係於高雄前鎮漁港時加注,過程完全由公司現場監工『阿榮』負責,價錢 由公司處理,我不清楚:::」云云,嗣於偵、審中則改稱係不詳姓名之人至 船上向伊兜售時,由伊購買云云,前後供述相歧,已難憑信,被告丙○○又始 終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冷媒係伊在高雄自行購得;另被告丁○○亦先於警訊及偵 查中供稱不知船上冷媒何來,嗣再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曾在高雄前鎮漁港看見有 人在加,但不知係何人云云,亦前後矛盾,均難予採信;參以查獲之魚貨重量 總計達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八公斤,數量龐大,顯非七天作業所能完成,抑且其 中有為數不少之醃製魷魚、魷魚乾、香魚片、魚骨片等加工品,且皆以箱或盒 分類包裝完整,此有魚貨照片八張附卷可稽,並經證人即查獲員警庚○○於本 院證述甚詳,顯非以船上之簡陋設備所能製造,是被告四人上開所辯,顯係卸 責之詞,難予採信。
(二)此外,並有福建省海圖、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五警察隊一00一一艇執 行臨檢紀錄表、金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入貨單、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五 警察隊嫌疑貨品扣押單、高雄關稅局點收各機關部隊移交緝獲走私物品運輸部 工具扣押收據各一紙等在卷可稽。
(三)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魚貨、冷媒,其重量分別為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公斤 、二千六百十公斤,完稅價格則分別為一百七十八萬三千二百零四元、十萬二 千九百八十元等情,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八十八年七月八日關緝字第八八一六 0六二三號函一紙附卷可憑,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魚貨、冷媒,係屬於「懲 治走私條例公告管制物品及其數額」丁項所定之管制物品無訛。
二、綜上所述,被告甲○○、戊○○嗣後翻異前供,否認上開犯行,及被告丙○○、 丁○○辯稱魚貨係自行撈捕,冷媒係出港前在高雄前鎮漁港加注云云,均係圖卸 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犯行洵堪認定。三、被告甲○○、戊○○、丁○○與中華民國船舶之船長即被告丙○○共同違反台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機主管機關許可,航 行至大陸地區之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被告甲○○、戊○ ○及丁○○雖非船長,但無身分之人與有身分之船長即被告丙○○共同為之,依 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以共犯論。又按自大陸地區私運物品進入台灣地 區,以私運物品進口論,懲治走私條例第十二條定有明文。而行政院於七十九年 三月三十日修正公告,同年四月一日起實施之丁項管制物品明定,自淪陷區私運 物品進入本國自由地區,其所私運之物品以管制物品論,除屬於甲項及乙項之物 品不限數額外,其餘以私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比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 算,超過新台幣拾萬元或重量達一千公斤者,以管制進口物品論。本件被告四人 私運大陸物品完稅價格為一百七十八萬三千二百零四元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大陸魚 貨五萬九千一百二十八公斤,及完稅價格為十萬二千九百八十元之如附表二所示 之冷媒之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 罪。就上開走私犯行,被告四人與案外人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關係。又被告四人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其較重 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四人此次走私者僅為漁產品 及冷媒,而非危害社會治安或國家經濟之違禁品,及私運之漁產品、冷媒,尚未 及交貨即遭查獲,對社會經濟秩序影響非鉅,暨被告丙○○位居船長,居於主導 之地位,節情較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甲○○、戊 ○○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表二紙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為謀生計,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 予以宣告緩刑參年,用啟自新。至扣案附表一、二所示之大陸魚貨及冷媒,業經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處分沒收,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銷燬處理紀錄報告一 紙在卷可稽,並據證人即高雄關稅局私貨倉庫管理員己○○於本院證述在卷,爰 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璧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 忠 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第一項前段: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 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航行至大陸地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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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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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沙溜魚 │ 四萬四千零六十四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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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比目魚 │ 五千七百七十八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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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紅新娘魚│ 二千三百五十二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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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肉魚 │ 一千六百六十四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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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香魚片 │ 一千九百七十四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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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魚骨片 │ 十八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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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醃製魷魚│ 三千零五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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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魷魚乾 │ 二百七十三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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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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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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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媒 │ 二千六百十公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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