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孫明麗即興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37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6 月1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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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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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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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恒通股份有│華南銀行積│108年2月28日│582,579元 │JD8537567 │ │
│ │限公司 張 │穗分行 │ │ │ │ │
│ │傳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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