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24號
PCDV,108,除,224,201908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丁亞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801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