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58號
PCDV,108,金,58,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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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8號
原   告 張彬  
      楊英典 
      沈沂華 
      蕭鈺馨 
      劉昌隴 
      林國春 
      馮麒豪 
      陳思樺 
      劉蕙弘 
      張智傑 
      林愛珠 
      李懷萍 
      林秀  


      林玉鳳 
      林欽  
      林昱騰(原姓名:林伯睿)

      許登強 

      陳毅倫 
      曾薏珊 
      簡燿弘 
      許志宏 
      劉書宏 

      陳曉璇 
      蔡宗達 
      俞承佑 
      俞雅婕 
      翁世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被   告 陳靖騰 


      林致宇 
      曹晏甄  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
      陳丹渝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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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