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8號原 告 張彬 楊英典 沈沂華 蕭鈺馨 劉昌隴 林國春 馮麒豪 陳思樺 劉蕙弘 張智傑 林愛珠 李懷萍 林秀 林玉鳳 林欽 林昱騰(原姓名:林伯睿) 許登強 陳毅倫 曾薏珊 簡燿弘 許志宏 劉書宏 陳曉璇 蔡宗達 俞承佑 俞雅婕 翁世欣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被 告 陳靖騰 林致宇 曹晏甄 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 陳丹渝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曹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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