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
被 上訴 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96,619 元(見本
院卷第104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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