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31號
PCDV,108,訴,931,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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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蕭明傳
被   告 張原榮
      廖良殷
      潔事康清潔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李亞漩



訴訟代理人 馬秋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 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 事訴訟法第256 條、第26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原起訴之被告除乙○○、丙○○、潔事康清潔企業社( 下稱潔事康企業社)外,尚有詹煥鍾,且聲明請求被告應為 道歉及損害賠償,而後原告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準備程序 期日以言詞撤回對詹煥鍾之起訴,以及撤回請求被告道歉部 分之聲明,並確定請求各該被告賠償之金額為如後述,經核 原告撤回對詹煥鍾及請求道歉之起訴部分,因斯時被告均尚 未為本案言詞辯論,故無庸得其等之同意,至原告確定請求 損害賠償金額部分,則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均合於前揭法 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麗緻雅都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第15屆之主 任委員,被告丙○○為系爭管委會之財務委員,被告乙○○ 為系爭管委會之副主任委員,被告潔事康企業社則為系爭管 委會所屬公寓大廈(下稱系爭社區)聘任之清潔公司。被告 丙○○、乙○○、潔事康企業社因系爭社區之清潔管理事務 ,長期霸凌擔任系爭社區主任委員之原告,致原告精神上痛



苦不堪。另於107 年10月被告潔事康企業社未能依約履行清 潔社區之工作,經原告多次勸導未果,原告不得已乃聘請臨 時工負責系爭社區之清潔事務,並先行支付臨時工報酬,而 系爭管委會當時亦有同意支付原告所委請臨時工之報酬。嗣 經總幹事向系爭管委會請領聘請臨時工之報酬,並以被告潔 事康企業社該月份所減少請款之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 萬 9,500 元作為請款金額,然卻遭擔任財務委員之被告丙○○ 擅自剔除報酬1 萬元,僅餘9,500 元,復經擔任副主任委員 之被告乙○○逕自再剔除報酬僅餘7,000 元,而未支付1 萬 9,500 元予原告,致原告受有損害,故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丙○○、乙○○、潔事康企業社應各給付 原告5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丙○○、乙○○返還原告1 萬9,500 元等語。 ㈡綜上所述,並聲明:
1.被告丙○○、乙○○、潔事康企業社應各給付原告5 萬元。 2.被告丙○○、乙○○應給付原告1 萬9,500 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主張:
㈠被告乙○○:
1.被告乙○○確實擔任系爭管委會之副主任委員,但否認原告 主張被告乙○○有霸凌原告之事,亦否認系爭管委會有同意 支付原告1 萬9,500 元,實際情形為被告潔事康企業社於10 7 年10月履行清潔工作有時常缺席之情形,所以社區會有一 些臨時清潔人員,但管委會都會視臨時清潔人員實際出勤狀 況酌給清潔費。
2.綜上所述,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被告丙○○:
1.被告丙○○確實擔任系爭管委會之財務委員,但否認原告主 張被告丙○○有霸凌原告之事,亦否認系爭管委會有同意支 付原告1 萬9,500 元。被告潔事康企業社清潔人員因為講八 卦遭原告辭退,所以社區也就少付被告潔事康企業社該位清 潔人員1 個月薪水1 萬9,500 元,而後因為少1 位清潔人員 到社區服務,原告就找人早上幫忙倒垃圾,一共找了3 位, 原告原本想把這1 萬9,500 元給他找來的3 位臨時清潔人員 ,但被告丙○○認為因其等之工作只有早上幫倒垃圾,給付 1 萬9,500 元報酬並不合理,遂僅同意給付9,500 元給3 位 臨時清潔人員,又因社區之支出需經財務委員、監察委員、 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4 人同意方可動支,而副主任委員即



被告乙○○不同意支付9,500 元,僅同意支付7,000 元,故 最後只支付7,000 元,並由當時的總幹事負責去處理領款及 給付之事宜,該筆1 萬9,500 元是系爭社區的公共基金,非 私人的錢,被告丙○○並無中飽私囊。
2.綜上所述,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被告潔事康公司:
1.被告潔事康企業社只是廠商,不可能霸凌原告,否認原告主 張有霸凌之事。被告潔事康企業社是系爭社區之合約廠商, 原本有2 位清潔人員派至系爭社區,1 人報酬3 萬元,如果 清潔人員沒有缺席正常工作之情形下,被告潔事康企業社會 開立收據,於每月25日前送至系爭社區請款,但107 年9 月 底時原告跟被告潔事康企業社當時之負責人甲○○表示要將 派至系爭社區工作之2 位清潔人員撤換掉,之後1 位有離開 ,1 位則繼續做,所以10月份時因為人員不足,工作做的零 零散散,經過1 個月才找到穩定人員,故107 年10月份的請 款就依照實際上班的情形,扣除沒有上班日數之報酬1 萬9, 500 元後,只向系爭社區請款4 萬500 元。 2.綜上所述,並聲明:
⑴原告之訴駁回。
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情事,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為: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乙○○、潔事康企業社應 各給付原告5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丙○○、乙○○返還原告1 萬9,500 元,有無理 由?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 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 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195 條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除行 為人之行為具不法性、被害人受有損害外,尚須以行為人之 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



件,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 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328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 告雖主張其遭被告丙○○、乙○○、潔事康企業社霸凌,然 被告等人究係以何方式、手段霸凌原告,致原告何種權利受 侵害,均未見原告具體說明,且被告潔事康企業社縱有因人 員不足而未能依約履行清潔社區工作之情,此與原告所稱其 遭霸凌之事顯然無涉,另被告丙○○、乙○○分別身為系爭 社區之財務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其等基於自身職責確實審核 系爭社區之支出,所為亦核與侵權行為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權利,或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及違反保護他人法 律致他人受有損害之要件未合,是以,本件原告空言主張其 遭被告等人霸凌,卻未能出相關證據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被告丙○○、乙○ ○、潔事康企業社應各給付原告5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自屬 無據。
㈡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 第179 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固主張系爭管委會有開會 同意支付原告其委請臨時工之報酬1 萬9,500 元,然為被告 丙○○、乙○○所否認,原告復未就系爭管委會確有承諾給 付原告上開款項乙節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況依卷附系爭管委 會107 年10月份付款申報單及被告潔事康企業社收據(見本 院卷第21頁),可知被告潔事康企業社雖自行扣除清潔人員 該月份沒有上班日數之報酬,而僅向系爭社區就107 年10月 份之社區清潔費請款4 萬500 元,該差額1 萬9,500 元自仍 屬系爭社區之公共基金,而非被告丙○○、乙○○個人所有 ,則被告丙○○、乙○○自不因此而獲有利益,原告逕自向 被告丙○○、乙○○主張渠等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其 受有損害,並請求被告丙○○、乙○○返還其1 萬9,500 元 ,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丙○○、乙○○、潔事康企業社應各給付原告5 萬元之精神 慰撫金,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乙○ ○返還原告1 萬9,500 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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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