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30號
PCDV,108,訴,630,2019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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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盧清松 
即原告
輔 助 人 盧家琪 
被上訴 人 盧東和 
即被告         5樓
      盧省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630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
萬9,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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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