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盧清松
即原告
輔 助 人 盧家琪
被上訴 人 盧東和
即被告 5樓
盧省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訴字第630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
萬9,5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