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楊垂堂
訴訟代理人 周杏矯
被 告 李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8 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8 月2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8 年9 月26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