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劉文海
原 告 李湘滿
被 告 李淑慧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郭展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聲請承當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應由聲請人劉文海為原告李湘滿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 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 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 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 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 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李湘滿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提起本 件訴訟,惟原告李湘滿在起訴後,於108年3月22日就設定系 爭抵押權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聲請人 成立信託契約,並將系爭土地信託登記為聲請人劉文海所有 ,是系爭土地在法律上已為聲請人劉文海所有,原告李湘滿 已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 第2項規定,聲請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就 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40000分之13544 土地設定之第一順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 債權不存在,並塗銷抵押權登記,嗣原告於108年4月2日將 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信託登記予聲請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7至47頁 ),且原告亦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第61頁)。是 本件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移轉於聲請人,則 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