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4號
原 告 余乃真
被 告 可可亞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紫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8 年3 月
1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社區規約修訂第八條增訂案決議,
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
因財產權而涉訟。又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
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
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
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但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