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46號
PCDV,108,補,1446,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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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昱品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凱程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   告 詹忠衛 
被   告 鍾雅慧 
被   告 陳國霖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2,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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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品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