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桂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健中 (原名華健中)因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
拾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
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