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98號
PCDV,108,補,1398,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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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98號
原   告 桂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健中 (原名華健中)因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
拾萬參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
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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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