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381號
PCDV,108,補,1381,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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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康保呈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劉宇倢律師
      張雅喻律師
被   告 簡徐堅 
      林紫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 萬元(計
算式:1,200 萬元+1,200 萬元=2,4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2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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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