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委任關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00號
PCDV,108,補,1000,2019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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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龐何芳
訴訟代理人 劉岳和

訴訟代理人 龐和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包業煒間請求解除委任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包業煒應給付原告龐和
安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另並請求撤銷原告龐何芳對被告包業
煒委任處理事務之意思表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
本院108 年度板司調字第193 號卷第11頁)。而觀諸原告提出之
聲請狀可知,原告龐何芳請求撤銷對被告包業煒委任之事務乃關
於被告包業煒父親(即原告龐何芳之配偶)過世後權利義務相關
事項之處理,併參以兩造間具有親屬關係等情,堪認原告該項請
求係屬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而非財產權涉訟
之事件,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該項請求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00 元,至原告龐和安請求被告包業煒給付10萬元部分
,則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之事件,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從而,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 元【計算式:1,00
0 元+3,000 元=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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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