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8年度,34號
PCDV,108,消債職聲免,34,201908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國漢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林毓璟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梁懷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江崇誌
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忠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天送
代  理  人 陳嘉弘


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春臺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司法事
務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移送本院裁定免
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國漢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 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 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 大延滯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 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 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 建型債務清理程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式(清算) 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 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式 清理債務,於程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 ,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 債務採免責主義(同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年63歲,已屬高齡,難在就業 市場中尋得工作,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聲請清算前,聲請 人即無任何收入,每月均靠二姐接濟生活費新臺幣(下同) 2,000元,其餘支出房屋使用費、水費、瓦斯費、電費、交 通費、通訊費、雜費、健保等均由親戚幫忙支出;聲請人自 106年7月起仍無工作,無政府補助,亦未投保勞工保險,足 見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並無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故聲請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條不免責情形,亦無同條例第134條各款之不免責事由; 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陳國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 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裁定自106年7月9日上午 11時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 7年12月5日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裁定終止清算 程序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復 經本院於108年3月22日發函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表示意 見結果,除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未表示意見外,其餘相對人均表示不同意免責,並請本院 職權調查聲請人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及第134 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事由等語,且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聲請人每月入不敷出,是否有收入未列 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或隱匿之事實,有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應不免責之情形;有相對人 之陳報狀及本院10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是以, 聲請人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
(二)聲請人主張其自106年7月起無工作,亦無政府補助等情, 並提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切結書等為證據,足認聲請人 自本院106年7月9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並無固定收入; 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見本院10 6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卷第9頁),聲請人每月尚需支出房 屋使用費、水電瓦斯費、膳食費、交通費、通訊費及雜費 等,均屬必要,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項認定以中央 、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 年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 、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 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新北市106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 3,700之1點2倍即16,440元、107年度最低生活費為14,385 元之1點2倍即17,262元計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僅賴親 友資助,已不足維持聲請人之基本生活,更遑論有餘額清 償債務。從而,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並無 固定收入,且每月收入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並 無餘額,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之要件,並不 相合,並無該條所規定之情節。債權人主張依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133條之規定應不免責云云,自非可採。(三)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2款所定隱匿、毀損應屬 清算財團之財產,係以債務人在清算程序中有此行為為限 (司法院100年第6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 第16號法律問題研審意見參照),且依該條款修法目的, 須債務人故意為該款所列行為,致侵害債權人權益為要件 ;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8款之立法目的,係 指債務人故意於財產狀況、收入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造 成債權人受有損害或對於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者, 不宜使債務人免責。相對人主張聲請人每月入不敷出,是 否有收入未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或隱匿,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規定應不免責情形等 語,惟依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之106年8月22日提



出清算事件資產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6 年8月2日壽會貴字第1060810798號書函等觀之(見本院10 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3號卷㈠),與聲請人於聲請清算 程序中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105、106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容相符,且聲請人主張不足支 出部分均由其二姐及其他親友資助等語,堪認聲請人於清 算程序中並無故意隱匿收入,且未有故意就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之情形,相對人既未提出任何證據 資料供本院審酌,尚難僅憑單純臆測聲請人入不敷出,即 謂聲請人有故意隱匿財產或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 記載而構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2款、第8款所 定不應免責之情形存在,應認相對人此部分主張顯不可採 。
(四)本件聲請人於105年10月21日向本院聲請調解,並於調解 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清算,以其調解之聲請視 為清算之聲請,而債權人提出聲請人之消費明細,多為92 年之前之消費紀錄,已難認屬101年1月4日修法通過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應審酌為不免責事由之範圍,且綜 觀相關卷宗全部,並無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有奢侈 浪費之具體項目可供衡酌,難認聲請人負擔債務即具備因 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 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 始清算之原因。準此,本件難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第4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存在。此外,本件又查無 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其餘各款所定之情 事。
四、綜上所述,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生活狀況、工作能力等情形, 以及其積欠債務之消費內容原因,因認聲請人並無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事,依上開說明 ,自應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聲請人免責,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