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8年度,42號
PCDV,108,消債聲,42,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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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廷亮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謝廷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鈞院免責裁定確定,則依消 債條例第144條之規定,自得為本件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 年度消債抗字第44號清算事件、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 號清算事件、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聲請免責事件、 108年度消債聲免第9號聲請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 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 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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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