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453號
PCDV,108,消債更,453,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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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謝淑玲
代 理 人 鄭光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3,87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8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9 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9 人×10份=3,87 0 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陳稱無工作收入,由配偶每月資助15,000元。然投保 於新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投保薪資為22,000元,請據實陳 報收入情形,並請配偶出具證明文件。
三、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 (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 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 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 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 院審酌),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 入」、「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106 年7 月11日至108 年7 月10日)。
五、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六、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七、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八、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 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九、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請具體說明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十一、聲請人「最新」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 投保金額);並請提出繳納勞、健保費之證明文件。十二、提出受扶養人郭○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10 6、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 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單,並應提 出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之證明文件(須由保險公 司出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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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