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林弘揮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鄔琬誼
附件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下同)1,000 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 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 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條例第153-1 條第1 項、 第2 項、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08 4 月26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事件前置調解,已繳納聲請費1,00 0 元,然於同年6 月19日調解不成立。嗣聲請人於同年7 月 3 日向本院聲請更生事件且繫屬在案,有調解程序筆錄、消 費者債務聲請狀附卷可參(本院調解卷第5 頁、92頁、本院 卷第7 頁、第15頁)。是聲請人已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 內聲請本件更生事件,應不另徵收聲請費,聲請人於聲請本 件更生事件同時繳納聲請費,應予以退還。惟本件聲請人未 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5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 6 人×51元×10份=3,060 元),扣除前述已繳納之聲請費 1,000 元,聲請人尚應補繳2,060 元。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如重新 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5 人,請按照超 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三、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四、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債條 例第151 條第1 項、第7 項定有明文。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聲請人曾與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聲請人說明有何「因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協商條件,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並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依法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 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6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成年 人無須提供綜所稅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金 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是否有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 扶養費?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請補充說明其他 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如有,請說 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 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 址),併說明有無實際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 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 文件。如無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 、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瑞吉實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為 何?並請提出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另聲請人是否有兼職、打零工或 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若有,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 、工作天數及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 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八、就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聲請人前 二年內必要支出,是否仍係「目前」支出情形?如有未提出 之必要支出證明文件,請一併提出收受本裁定前最近3 個月 (期)之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其 他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現居何處?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十、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最新」戶籍謄本(現戶全戶)、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十一、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三、請聲請人提供其最近5 年內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 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聲請人提出其所有保險單 資料(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請敘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 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繳交保費之相 關單據,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解約金」之額數為何後(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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