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露露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聲請人逾調解不成 立之日20日始聲請更生,故仍應徵收聲請費)。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5,590 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2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13人×43元×10份=5,590 元)。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 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 人並應具體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該債務?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 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
四、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6 月17日起至108 年6 月16日止 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 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 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請按月列冊 具體說明)。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 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 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代替)。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 每月資助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之。另請補正 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 址、職稱、負責人姓名、每月薪資等),並提出「106 年6 月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及「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 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 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 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 替)。
五、請說明聲請人居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六、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 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 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8 年6 月16日) 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 算方法,並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聲請人固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補正下列 說明事項:
㈠房租8,000 元:請提出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文件,並列 表成冊。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係與何人同住?同住之人分擔 房租之比例為何?
㈡膳食費8,0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 方式。
㈢交通費1,800 元:具體說明交通費之計算方式,並陳報聲請 人上班地點、上班天數、每周加油次數及單價,或搭乘大眾 交通工具之單趟金額及每月搭乘次數,並提出上開相關繳費 單據,並列表成冊。
㈣勞健保費2,400 元、手機費499 元:請至少提出最近6 個月 之繳款證明文件,並列表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