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李雅倩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5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6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5+1) ×43×10=2,580 元】。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租屋居住於新北市○○區○○街 000 號4 樓之房屋?請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並 請提出聲請人及同住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省略 ),及說明同住之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又新北市○○區○○路000 巷0 弄0 號1 樓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 年即民 國106 年1 月17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 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06 年1 月17日至108 年1 月16日,期間內含 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 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 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 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 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 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 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 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六、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 情形,即自106 年1 月17日至108 年1 月16日,期間內含伙 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 必要支出數額,以及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數,及聲請人實 際支出情形及金額,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 載之支出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 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 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 負擔房租5,000 元、膳食費8,000 元、交通費1,200 元、電 話費900 元、水電費1,000 元、醫療費用1,000 元、長子扶 養費9,000 元等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 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 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受扶養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受扶 養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
請一併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 、107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又就該扶養義務應分 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其等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 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扶養費部 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 年前即自106 年1 月1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 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 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 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