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呂天松
呂志成
游淑華
游文宗
呂佩儒
呂美玉
游徖保
游凱翔
兼 上二人 王秀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兼 上九人 游淑子
○ ○
訴訟代理人
兼 呂天松 呂芳禮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趙游玉貞
呂志翔
呂晨慧
呂晨雅
呂晨禎
呂晨瑋
兼 上五人 游麗美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呂登寮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前收受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0804號提存 通知書後,始知兩造繼承被繼承人呂登寮所留土地,並經其 他共有人依法售出後提存之價款721,222 元。現兩造就該項 提存款遺產無法進行協議分割,爰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二、除被告趙游欲貞外,其他被告對原告之主張表示無意見。而 被告趙游玉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 條所明定。另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千一 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 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 1141條亦有明文。經查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代為 繼承人與再轉繼承人,被繼承人所遺坐落新北市○○區○○ 段0000○0 ○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經其他共有人依法出售 後,已向法院辦妥提存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提存款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相關人戶籍謄本、本院提存所107 年 度存字第0804號提存通知書影本1 件等件為證,可信為真, 故兩造應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有權繼承之全體繼承人,應繼 分比例則如附表二所載各情應無疑問。又除被告趙游玉貞外 ,其他被告對原告本件主張均無意見,而被告趙游玉貞受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 述,除因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 原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後, 另應視同其對原告所陳已有自認。是依上開事證,堪信原告 主張屬實。
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 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 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 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 ,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 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 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2 、3 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如附表一所示 提存款,原告請求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分割,本院 考量當事人之聲明及上開提存款之性質及其經濟效用及全體 共有人之利益,認此一分割方法核屬適當,於法自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末查,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 協議,原告始得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 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本院 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始為公平。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附表一:被繼承人呂登寮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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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名稱 │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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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存款 │本院提存所107 年度│721,222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
│ │ │存字第0804號提存款│ │繼分比例分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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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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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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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呂芳禮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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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呂天松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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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游淑華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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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游淑子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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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游文宗 │1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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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呂佩儒 │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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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呂美玉 │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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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呂志成 │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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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王秀麗 │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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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游徖保 │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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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游凱翔 │3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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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趙游玉貞│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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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游麗美 │7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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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呂志翔 │7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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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呂晨慧 │7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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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呂晨雅 │7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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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呂晨禎 │7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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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呂晨瑋 │7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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